各学院团总支、校学生会、校学生社团联合会:
最近,一些高等学校学生中自发组织“同乡会”、“老乡会”一类团体的现象又有所抬头,少数高校的“同乡会”活动频繁,个别班级甚至多数学生卷入。值得注意的是,有的高校的“同乡会”跨校活动,甚至还有社会青年参加;有的高校由于“同乡会”活动增多,影响了不同籍贯的学生间的团结,造成不同籍贯学生间的群殴事件,还有的高校“同乡会”以联络感情为名,大吃大喝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,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插手和操纵“同乡会”,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。这些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。现就“同乡会”问题提出以下意见:
1、国家教委(85)教政字018号文件明确提出,不要成立“同乡会”一类的学生团体,国家教委1990年第13号令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对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做出了明确规定。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。
2、各学院接此通知后,要认真检查一下本学院学生的活动情况,并加强管理,对已经成立的“同乡会”或类似的学生团体,要按照有关文件的精神在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的基础上,解散这类团体。
3、各学院团总支、学生会、学生社团联合会等组织不要倡导、组织同乡学生聚会,而应该积极开展面向广大学生的有益、健康、促进学生团结的各种活动,并在学生中倡导团结互助的风尚。
4、对于热心组织“同乡会”活动的学生要认真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,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到其他社团活动方面去。对不听劝告继续组织活动者,一经查出,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;对影响校园稳定,造成不良后果的,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。
5、各学院要在学生班会时,对学生进行关于不要组织“同乡会”的教育,倡导同学间相互关爱、团结互助,形成良好的同学关系。
6、校学生会、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自即日起对全校范围内(包括网络)进行检查,检查结果报送团委社团工作部。
学生处(团委、武装部)
2009年9月15日